新乡市城乡规划局,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、新乡市人民政府《关于;新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新文[2009]171号)精神,设立新乡市城乡规划局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一、职责调整
(一)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(二)加强督察监管规划工作的职能。
(三)加强对编制规划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,建立完善监督机制。
(四)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规划核实。
二、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以及国家、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研究确定城乡的性质、规模和发展方向,合理、高效利用城乡土地,科学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,促进城乡现代化建设和城乡经济协调、健康、快速发展。
(三)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、详细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城市景观环境规划审批管理。负责历史文化名镇、名村的保护规划;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,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,参与制定国土规划、区域规划、江河流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。
(四)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,指导本辖区城镇和县区新型农村住宅社区规划的编制、审批和管理工作,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。
(五)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,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评审报批工作。
(六)确定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、扩建、翻建的建筑物、构筑物的性质,并实施审批管理;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,合理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。
(七)负责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工程的综合规划,审批道、桥、涵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走向、位置、埋深、管径等。
(八)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工程、河湖水系工程、城市防灾工程、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、公园绿地工程以及游园、广场、桥梁、楼体的亮化和给水、排水、电力、通信、煤气、热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。
(九)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审定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、管线工程办理核发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》,并实施管理。
(十)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、制止、纠正或撤销县级城乡规划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;负责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、行政复议、信访复查、组织听证等工作。
(十一)按规定负责收缴规划、审批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和处理违法建设的罚没款。
(十二)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、统计、归档和利用工作。
(十三)制定有关规划科技发展规划,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、推广工作。负责局系统科技人员、干部职工的培训、继续教育,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群、人事、劳资以及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和外事工作。
(十四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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